司法系統 – 兩個不同系統的故事
司法制度比較的序言
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司法制度非常重要。這是因為兩國就像雙胞胎一樣彼此如此親密。兩國公民在對方國家旅行,居住和經商。
兩國在風俗和文化方面有很多相似之處,因為它們多年來共享著相同的東西。除了當地的風俗和文化,相似之處還擴展到公務員制度和法律制度。兩國都從同一殖民地主人那裡繼承了出色的公務員制和司法制度。
在兩國歷史上,1965年8月9日,兩國決定走自己的路,並各自成為一個主權國家。
快進到今天,即2020年9月6日,我們要看一下兩國的司法制度。這是在不同領導人領導下的55年政府統治之後。
最近,新加坡的新聞報導了兩個與司法系統特別相關的案件。這兩個案例適合我與馬來西亞的司法比較。司法系統會極大地影響他們的生活,這對兩國公民都有很大的公共利益。
新加坡當前案件反映的司法制度
案例1 –新加坡州法院對再服刑兩天表示歉意。
法院犯了一個錯誤,在罪犯繳納了罰款之後,又被判處兩天監禁。因此,他錯誤地遭受了嚴酷的監獄環境,在額外的兩天中喪失了個人自由和自由。
引用:
他們補充說:“州法院對所發生的事情深表遺憾,我們已通過司法部長分庭向張先生轉達了道歉信。”
在回應CNA的詢問時,Teo先生的律師Tan Hee Joek表示:“他的委託人感謝法院迅速作出澄清”。
譚先生說:“多出的兩天令他特別痛苦,因為他在一個很小的牢房裡住了四個人,充滿不確定性和恐懼。” – 9月2日
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第3條的內容如下: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新加坡法院承認這一普遍原則,並正確地賦予了罪犯權利。確實,這一行為值得國際法律界的承認。
案例2 –經過近4年的法律糾纏和錯誤的定罪,一名外國女傭被判無罪。
她的錯誤定罪在新加坡高等法院被曝光,她的錯誤定罪被推翻。此案在新加坡引起了巨大的公眾利益,因為它涉及了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人物。指控是針對一個無助和虛弱的外國女傭。它很好地說明了新加坡公眾的正義感和公平感。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它表明新加坡的司法公正適用於每個人,無論其國籍或社會地位如何。
馬來西亞實行司法制度
經過55年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政府,司法系統與新加坡的司法系統有何不同?
我們將對馬來西亞的一個案例進行案例研究和分析。從這個案例研究中,我們應該能夠更多地了解馬來西亞司法系統。
司法系統研究中使用的案件的詳細信息
違反《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5(4)條
1移民指控犯人A於2018年3月26日在柔佛州移民地方法院逗留,將罪犯命名為A.
2.在此之前,犯罪者A在沒有裁判官命令的情況下被還押了26天。關於這一點,《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5條第4款(附有附加條款)進行了修訂,規定如下:
如果某人被逮捕並沒有被釋放,則應無故拖延,無論如何在任何情況下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不包括任何必要的旅行時間)在裁判官面前出示,未經裁判官授權不得進一步拘留:
…
進一步規定,在將本條適用於除根據移民法被逮捕或拘留的公民以外的任何人時,應將該條款理解為“無故拖延,無論如何應在二十以內-四小時(不包括任何必要的旅行時間)“在十四天內”
聯邦憲法第5(4)條進行了修訂,增加了附加條款
基於上述情況,很明顯,在他還押26天期間,他的拘留在沒有裁判官命令的情況下違反了第5條第4款。它表明移民局違反了聯邦憲法,無視法院。因此,這是否意味著移民局可以對上述外國人對上述所有條款的拘留做出任意決定,超過了根據《刑法》第5條第(4)款規定修改的十四天。

有關量刑的詳細信息
3.犯罪者A是持有有效的馬來西亞MM2H長期居留簽證的外國人,並且合法在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政府的簽證計劃,他已經住了大約八年。
4.裁判官定罪,判處罪犯A罰款RM30,000。
5.罪犯A的家庭成員趕在當天支付罰款,以確保立即釋放他。
6.他的家人向法院全額支付了3萬令吉的罰款。有一張收據顯示家庭成員的付款日期和時間。日期是26.3.2018,時間是13:16:40。
7.付款後,法院立即於同日發出解除令。
令人震驚的監禁期
8.罪犯A及其家人正在釋放他。相反,他們對他被送往居lu監獄,不得不在居lu監獄呆了三天感到震驚。這是否意味著移民局對外國罪犯具有管轄權,可以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決定進一步拘留?
9.在居lu監獄的第一天,他們剃光了他的所有頭髮以羞辱他。
10.他目睹了一個外國人被監獄官員毆打。他是一位特別的孟加拉國國民,並為求憐憫而尖叫了一段時間。這種暴力場面是看不見的,不會傷到他的記憶。
11.一名腐敗的獄警騙了他75令吉。值班人員拿走了75令吉,並在“物品和物品收據的確認”上相應地更改了金額。這張收據是丟失的RM75的證明。居lu監獄是一個腐敗的地方。

12.作為一名老人,他必須在沒有毯子的寒冷的監獄地板上睡覺,有哮喘發作的危險。
13.在這次不公正的監禁期間,嚴重缺乏適當的食物和醫療服務。在此處閱讀與外國人A在同一拘留所發生的外國人死亡
14.由於他在居j監獄內的頑固和暴力囚徒中間,他面臨不必要的危險。
在無證移民拘留中心進一步拘留
15.據了解,馬來西亞可以撤銷MM2H簽證,並命令他以自由人身份獲釋後立即離開該國。
16.然而,他的MM2H簽證直到04.04.2018才被撤消,這是10天的時間間隔(26.03.2018 – 04.04.2018)。他仍然被移民官員拘留在他們殘酷和不人道的移民拘留所內。這侵犯了他的自由,因為他不是非法移民,沒有任何依據剝奪他的自由和自由。這破壞了MM2H簽證,並使它成為政府頒發的毫無價值的文件。
17.他的家人向新加坡大使館通報了對馬來西亞新加坡公民的嚴重虐待,然後他介入並幫助將其釋放回新加坡。看來,在馬來西亞被拘留的外國人需要外國政府乾預。
結論
從這個案例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不同政府任職55年後,這兩種司法制度之間的主要差異。顯然,該法律在馬來西亞的實施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因為外國人雖然已經受到歧視,但也遭到公然的傷害。
兩國都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公約》的簽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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